昨日,市民丁先生致电晨报劳动争议维权专线96110,咨询劳动者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?
丁先生说:“我在网上看到一家英文网站招聘经济栏目的翻译
(笔译),十分感兴趣。我觉得自己在学校时学的就是英语专业,在校期间也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,比较适合这个职位,就立即向该公司提供的邮箱投了简历。”
“投递简历后的第3天我接到通知要求面试,我在第一轮面试时即被录取,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,我在该公司从事翻译(笔译)工作,试用期3个月,合同期限两年。但自从我上班后,公司一直给我安排英文录入工作,接听咨询电话以及接待外国来访客人也是我的部分工作内容。为此,我多次要求领导给我安排翻译(笔译)的工作,领导均表示试用期员工必须先锻炼锻炼,转正以后公司才能作出安排。3个月后,公司依旧让我从事录入工作,我再次与领导交涉,没有任何效果。次月,我提出辞职,结果公司不予批准。公司表示,如果我未经批准走人,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。我可否解除合同?”
晨报律师团鲁信法律工作室吕勇律师认为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“本案中,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,丁先生负责翻译(笔译)工作,但他实际做的却是英文录入工作。丁先生多次交涉公司均未予以调整,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,其做法符合‘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’的情形。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丁先生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本案中,公司违约在先,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是丁某辞职的直接原因,丁先生在享有即时解除权的同时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,公司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。”吕勇律师说。
